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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63號聲 明 人 游寶生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游寶生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00號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已經確定,聲明人復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