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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劉曉瑋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聲請合併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請人劉曉瑋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予以駁回。則聲請人復具狀向本院聲請數罪併罰合併執行,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至其他解凍帳戶等情,則非屬本院職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