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86號聲 明 人 林祐翔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75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祐翔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759號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聲明異議狀」對本院前開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游士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