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87號聲 明 人 張佑瑋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0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佑瑋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0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及「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