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96號聲 明 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人因對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60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文明因對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60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提出「最高法院刑事聲請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