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台附字第1號上 訴 人 張又之被 上訴 人 羅日生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被上訴人羅日生因偽造文書案件,經上訴人張又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判決後,被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予以駁回。茲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