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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附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台附字第2號上 訴 人 謝通順被 上訴 人 謝孝敬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對於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孝敬被訴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諭知無罪之判決,因而駁回上訴人謝通順在第二審對被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茲檢察官既未對該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仍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