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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附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台附字第5號上 訴 人 黃春龍

林瑞香被 上訴 人 楊晴萍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審刑事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晴萍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原判決因而維持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即原告黃春龍、林瑞香對被上訴人楊晴萍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又檢察官對於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