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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附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台附字第9號上 訴 人 蕭梅枝

曾健勲曾健偉被 上訴 人 陳明福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公共危險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而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審刑事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明福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原判決因而駁回上訴人即原告蕭梅枝、曾建勲、曾健偉在第二審對被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又檢察官對於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