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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1192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上 訴 人 A01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被 上訴 人 B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即伊母甲○○○於民國112年6月6日死亡,繼承人為伊及第一審被告C01,被上訴人為C01之子,甲○○○於同年2月13日所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其中20坪(約應有部分661157/5459600,下稱系爭應有部分)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資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下合稱系爭出資額)贈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於同年11月29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將系爭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其(下稱系爭移轉登記);另將系爭出資額登記為其所有。惟系爭遺囑因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甲○○○亦未與被上訴人就系爭應有部分、系爭出資額成立死因贈與契約,被上訴人即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等情。爰依繼承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13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及將系爭出資額回復登記為甲○○○所有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遺囑縱因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惟為達成甲○○○對遺產處分之真意及目的,應有民法第112條無效法律行為轉換之適用。且甲○○○生前已表示於死後將系爭應有部分、出資額贈與伊,伊亦表示接受,雙方就系爭應有部分、出資額成立死因贈與契約,自無庸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及將系爭出資額回復登記為甲○○○所有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維持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

㈠甲○○○於112年6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C01、上訴人2人,應

繼分各1/2,被上訴人為C01之子。甲○○○於同年2月13日立有系爭遺囑,其上見證人即訴外人趙若竹律師未簽名僅有蓋印。系爭遺囑載明將系爭應有部分、出資額遺贈予被上訴人,並指定C01及被上訴人為遺囑執行人,執行人可以單獨執行遺囑,向相關機關辦理一切必要手續等語。被上訴人乃據此辦理系爭移轉登記及將系爭出資額登記為其所有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㈡系爭遺囑由訴外人許文鐘律師筆記,文末由立遺囑人甲○○○簽

名,趙若竹未簽名僅蓋印,與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之法定要式不合,應屬無效。惟綜合系爭遺囑製作當日之錄影光碟及譯文、證人即被上訴人胞兄廖昱翔、上訴人姑姑紀彥廷之證詞,可知甲○○○書立系爭遺囑當日返家後,又再對被上訴人陳明要將系爭應有部分、出資額於死後無償給予被上訴人,並經被上訴人承諾,雙方合意成立死因贈與契約,自不因系爭遺囑無效而影響其效力。

㈢依上訴人所提104年同意書與證人即上訴人之叔叔乙○○之證述

,可知該同意書業已作廢,且未提及甲○○○之財產死後要如何分配,難以據認甲○○○於112年間並無將系爭應有部分、出資額無償給予被上訴人之意。又上訴人所提分產協議書係104年8月間由甲○○○、C01、上訴人共同簽立,距系爭遺囑簽立時間已近8年,其間難免情事變更,且依甲○○○於簽立系爭遺囑錄影光碟中所述,亦足認甲○○○無意受分產協議書所拘束。

㈣從而,上訴人依繼承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13條、第767條第1項

前段、中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及將系爭出資額回復登記為甲○○○所有,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四、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又共同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處分應得全體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此觀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規定即明。查被上訴人非甲○○○之繼承人,系爭遺囑將系爭應有部分、出資額遺贈予被上訴人,並指定C01及被上訴人為遺囑執行人,被上訴人乃據此辦理系爭移轉登記及將系爭出資額登記為其所有,然系爭遺囑因與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之法定要式不合,應屬無效,為原審所認定。果爾,系爭遺囑既為無效,被上訴人即非屬遺囑執行人,上訴人並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因系爭遺囑無效而不具遺囑執行人資格,其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以遺囑執行人身分持系爭遺囑逕行辦理系爭移轉登記及系爭出資額變更登記,應屬無效等語(見原審卷第211頁)。此攸關系爭移轉登記及系爭出資額變更登記是否有效,核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即逕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出資額「回復登記」為甲○○○所有,所謂「回復登記」之真意為何?案經發回,宜併注意闡明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