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5 年台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 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撤換監護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撤換監護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