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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5 年台聲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 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給付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執行之效力,當事人雖提起再審之訴亦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倘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復經裁判駁回確定,更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號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惟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訴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熙 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廿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