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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171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號

上 訴 人 乙○○

甲○○林呈哲林桂竹林錫慶林水源林秀琴被 上訴 人 新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巍議右當事人因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二五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袁 再 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