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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240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二八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為第二審上訴時原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新臺幣六百三十萬元之債權及其利息債權不存在,嗣於原審言詞辯論時撤回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之聲明,僅就本金債權求為確認,有原審言詞辯論筆錄可按(見原審卷一七一頁)。原審就其確認本金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復聲明求為確認兩造間新臺幣六百三十萬元債權及利息債權不存在,其擴張請求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部分,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