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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2577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七號

上 訴 人 乙 ○

送達代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簽訂合建房屋契約書,依契約書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上訴人應於房屋五樓結構體進度完成時,退還伊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伊乃於上開進度完成時,通知上訴人返還保證金一百萬元,詎上訴人置之不理等情,爰依合建房屋契約書約定,求為命上訴人返還伊一百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伊先後與建商即訴外人億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億佳公司)合建二案,契約分別與訴外人劉德興及被上訴人簽訂,起造人均為億佳公司,前案房屋早已售罄,但與客戶及地主間留下糾紛尚未解決。被上訴人違反合建房屋契約第五條之約定,未經伊之書面同意,將本件工程之起造人變更為訴外人「於超群」名義,即將系爭合建契約之權利及工程擅自轉讓他人,意圖規避起造人億佳公司舊案之違約賠償及瑕疵擔保責任。又被上訴人曾簽立協議書,同意以系爭保證金連帶保證前合建房屋案中之瑕疵責任,且系爭保證金依合建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係為擔保本件合建契約之履行,伊不同意返還保證金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依審理之結果,以: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簽訂合建房屋契約書,依契約書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上訴人應於房屋五樓結構體進度完成時,退還被上訴人保證金一百萬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合建房屋契約書為證(一審卷七至十三頁),該合建契約書之真正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被上訴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兩造間合建契約書第五條固約定:「自契約成立後乙方(即被上訴人)未經甲方(即上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建房屋契約書之權利及工程擅自轉讓他人圖利」,惟工程起造人名義之變更尚難認係合建房屋契約書之權利及工程之轉讓,此觀諸兩造間合建契約書第三條有關起造人名義可以變更之約定甚明。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將合建房屋契約書之權利及工程擅自轉讓他人之事實,其徒以被上訴人方面變更起造人名義,即謂被上訴人違反兩造間合建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云云,為不足採。被上訴人固曾簽立協議書,載明:「同意黃萬春先生自行將億佳皇都分得房屋之樓梯,另行興建通往地下室之逃生梯,所需費用由甲○○先生押金中扣除,本工程由劉德興先生負責,由甲○○及其押金連帶保証……」等語,然被上訴人立具該協議書之相對人係訴外人黃萬春,並非上訴人,有該協議書可憑(一審卷四一頁)。上訴人雖辯稱本件合建契約之當事人實為黃萬春云云,然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本件合建契約書既係以上訴人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上訴人自不得謂契約當事人為其夫黃萬春而非上訴人,亦不得執被上訴人出具與黃萬春之協議書對抗被上訴人。上訴人雖另提出承諾書一件(原審卷二三頁),謂本件合建契約之當事人為黃萬春與被上訴人云云,惟依該承諾書之記載觀之,立承諾書之當事人為億佳公司與黃萬春,上訴人執該承諾書謂本件合建契約之當事人為黃萬春與被上訴人云云,核屬無據,上訴人所辯自不足採。又兩造間合建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款固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未依建造執照期限建築完成並辦妥交屋,願將已付之保證金全部歸甲方(即上訴人)沒收,作為違約賠償」。惟兩造間合建契約書中就保證金有關事項,既已於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五樓結構體完成退還壹佰萬元正」,而建物五樓結構體完成時尚未達可交屋之階段(全部為七層樓),且本件合建契約,被上訴人交付與上訴人之保證金合計為五百萬元,則該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返還保證金之約定,自應優先於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款而為適用。本件合建契約,其七層樓之建物業已完成(即五樓結構體已經完成),不惟有照片在卷可憑(一審卷二六、六三至六七頁),且經第一審法院現場勘驗明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一審卷五七、五八頁)。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兩造間合建契約書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保證金一百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仍執陳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葉 賽 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建保證金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