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
上 訴 人 臻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林瑤瑩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趙 國 安右當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國字第二九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袁 再 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