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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 年台抗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四號

抗 告 人 乙 ○ ○

丙○○○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 阿 紗右抗告人因與甲○○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一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至十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雖非以此為理由,但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以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熙 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