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 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右開裁定理由欄第五行內所載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八號應更正為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六號。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鄭 三 源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劉 延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