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判決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黃 義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裁判法院:最高法院裁判日期:199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