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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 年台聲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判決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黃 義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