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魏 耀 聰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被上 訴 人 張 煥 文
李 蓀 芳許 國 雲郭 阿 雪張 春 源張 阿 李張 春 福劉張金村鍾張秀鳳張 春 貴張 秀 愛張 萬 森張 玉 珠劉張玉玲張 玉 姬張 玉 娟祝崔應芬祝 振 栔祝 振 棨祝 振 栻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葉 賽 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