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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7 年台上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展南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被 上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士豪訴訟代理人 謝慶輝律師

李明益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須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故第三審上訴理由,如僅以第二審程序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第二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僅以第二審程序時之攻擊防禦方法,謂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已記載於工程合約第十九條,被上訴人為台灣省政府公營公司,兩造既已明確約定,即應信守,被上訴人不積極於期限內補修,係屬惡意遲延,不應酌減其違約金云云,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並未說明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熙 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