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7 年台上字第 2356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六號

上 訴 人 總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王寶琴被 上訴 人 王 國 霖

王 國 鴻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五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本件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無非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承攬坐落雲林縣○○鎮○○路之日春飯店新建工程,施工時疏於注意,致損害伊所有毗鄰之民權路四號及六號之建物,經伊催告,逾期迄未修復,自應賠償其修復之費用。茲經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雲林縣辦事處鑑定結果,被上訴人所有之前開建物,其中四號面臨工地部分,二、三、四樓外牆及地坪外牆受損龜裂,樑柱鋼筋露出裂痕與施工大致呈垂直走向;六號一、二、三、四樓地坪、牆面均可見裂縫,尤以二樓後陽台圍牆塌陷及三樓裂縫較嚴重;又該四、六號建物,隔鄰工地,原採用共同壁建築之同棟建築物,因隔鄰新建大樓拆除舊建物不慎,導致共同壁及部分樑柱結構崩塌及破損,且地下室施工時,引起部分土壤流失,使標的物基礎產生些許不均勻沈陷,導致騎樓及部分牆面龜裂,因隔鄰拆除舊建物導致損害之部分為鑑定報告書照片2、3、6、7、8、9、、、、、、、、、、、、、,其所需修復費用及房屋價值折損補償費合計新台幣(下同)十九萬八千二百二十元;因隔鄰地下室施工導致損害之部分為照片4、5、、、、、、、

、、、、、、、、、、,其所需修復費用及房屋價值折損補助費共三十萬四千四百八十元,有鑑定報告書二本在卷可稽。上訴人所辯,前開之損害係其施工前即存在云云,惟未據舉證以實其說;雖又辯稱,如係拆除所引起之損害亦係訴外人李青松所為云云,然已據李某到庭堅決否認,且觀兩造不爭執之李青松與陳泰中簽訂之工程合約,其中第十三條明定:「建築基地現有舊建築物,甲方(即李青松)應於簽約後三十日內全部騰空交乙方(即陳泰中)施工。」等語,應係指騰空房屋而已,李青松並不負責拆屋。上訴人之所辯,並不足採。至上訴人另辯稱,前開損害或係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於八十三年間在被上訴人房屋面前施作排水溝及路面所引起云云,既係猜測之詞而無從舉證,自難採信。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雲林縣辦事處所認定之損害,包括拆除舊建物導致之損害及隔鄰地下室施工導致之損害,係由該處陳李毅建築師以鑑定人之身分所為鑑定之結果,其專業性應無疑義。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承攬日春飯店之新建工程損害伊之建物,其損害為五十萬二千七百元,自堪信為真實。又上訴人在第一審雖曾辯稱,上述修復費用僅需十九萬八千三百六十元云云,並提出欣榮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理賠明細表為憑。然查一般而言,有關建築事務,應以建築師憑其專業技能所為之鑑定較為可採。按上開損害,既係上訴人承攬毗鄰之日春飯店新建工程疏於注意所致,有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於五日內著手修復,上訴人迄未進行修補,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五十萬二千七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揆之民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詞(關於賠償鑑定費用六萬元部分,第一審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據其聲明不服)。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上訴人於原審辯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雲林縣辦事處鑑定報告書照片1至4、6至、、、、、、、、、、共二十六處之情形,係伊施工前就存在,有相片及伊之錄影可看出。而5、至係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於八十三年在被上訴人屋前為排水溝及路面施工所引起,上訴人有拍照存證(見原審卷第二四頁)。此事關上訴人之是否應負賠償責任甚鉅,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就此並未表示其取捨之意見,竟謂上訴人之上開所辯,未據或無從舉證以實其說。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依原判決認定,前開四號及六號建物受損之情形並不相同。而被上訴人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影本所示四號建物屬於被上訴人王國霖所有,六號建物則為訴外人王振權所有(見一審卷第八頁)。又依卷附四號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示,其為被上訴人各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共有(見一審卷第一二、一四頁,卷內無六號建物此部分資料)。該二建物究竟何人所有,此與何人有本件賠償請求權,及其範圍如何,極有關聯。案經發回,應注意及之。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