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八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蘇進發訴訟代理人 翁秋銘律師被 上訴 人 葉桂蘭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國字第一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李 彥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