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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7 年台聲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楊昭鎦右聲請人因與法務部間回復原狀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八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本院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四六號確定裁定,主張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二款裁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事由,聲請再審,請求廢棄該確定裁定。本院已依其聲請審酌該確定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無裁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因而認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自無裁定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顏 南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