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 請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右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等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法定代理人謝牧淵」,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法定代理人謝牧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