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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7 年台聲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八號

再審原告 呂 李 鍊再審被告 林 蔡蘭 香

許 陳麗 雲劉 莊 緣楊 許碧 珠蔡江謝美惠廖 金 科邱 垂 統黃 明 進簡 德 年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九號判決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為依據,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