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張平見
張明傳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榮爵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四八八號判決聲請人敗訴,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七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復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聲請再審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但查聲請人聲請再審,因不合法,已經本院裁定予以駁回,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