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7 年台聲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八號

聲 請 人 張保泰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請再審不外以:參與原確定裁定裁判之審判長法官朱錦娟及法官蘇茂秋、蘇達志、顏南全曾參與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九號事件之裁判,為有應行迴避之原因而未迴避等詞,為其論據。惟查法官在同一審級曾參與當事人間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者,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定迴避原因之列。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