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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7 年台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被 上訴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陳光雄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由謝牧州變更為陳光雄,有被上訴人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北市工建照字第八七六四七二三四○○號函可稽,自應由陳光雄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謝牧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