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丙○○訴 訟代理 人 黃陽壽律師被 上訴 人 乙○○
甲○○林崑苗林崑耀林崑池已死右一人繼承人 黃玉燕
林仲祥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給付繼承應繼分)事件(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黃玉燕及林仲祥為被上訴人林崑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林崑池已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玉燕及林仲祥二人,有台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所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太平戶字第八六七四號簡便行文表可憑,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黃玉燕及林仲祥為林崑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葉 賽 鶯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