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潘福榮
王丁篡吳美淑劉孟棋被 上訴 人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法定代理人 賴英照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寶川右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六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右開判決案由欄所載關於第二審判決案號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三號應更正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三一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