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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

上 訴 人 丙 ○ ○

甲 ○ ○被 上訴 人 丁○○○

乙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 日 昌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六號),關於交付土地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交付土地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其敗訴,上訴人對於此部分勝訴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