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
上 訴 人 攬翠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振中上 訴 人 王本宗
陳素文余瑞騰沈劍虹林素足陳飛菱蔡辰彥陳美智郭依洞楊啟航謝慶英高志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
夏安安律師被 上訴 人 傅積寬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下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八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並無受敗訴之判決,其對之提起上訴,即非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就第一審所為駁回其訴之判決,聲明不服,經原法院駁回其上訴,該第二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部分,對於上訴人尚無不利益之情形,上訴人就該部分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曾 煌 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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