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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8 年台聲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五號

聲 明 人 彭金燦(即被上訴人彭清榜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蔡碧松律師右聲明人因上訴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與被上訴人彭清榜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准由彭金燦為被上訴人彭清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彭清榜於第三審裁判前死亡,經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