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8 年台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 ○(已繼 承 人 廖李金女

廖 育 瑤廖 育 成廖 巾 瑩廖 珍 瑩廖 尚 豪廖 國 益廖 悅 旺廖 千 惠右七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李金女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間請求損害賠償(移送管轄)事件(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廖李金女、廖育瑤、廖育成、廖巾瑩、廖珍瑩、廖尚豪、廖國益、廖悅旺及廖千惠為聲請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為裁定後,始查明聲請人甲○○已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李金女、廖育瑤、廖育成、廖巾瑩、廖珍瑩、廖尚豪、廖國益、廖悅旺及廖千惠,有台中縣清水鎮戶政事務所中縣清戶法字第二六一號函可憑,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廖李金女、廖育瑤、廖育成、廖巾瑩、廖珍瑩、廖尚豪、廖國益、廖悅旺及廖千惠為聲請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葉 賽 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