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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1327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

上 訴 人 祥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文進被 上訴 人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與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熊燕玲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合夥經營「基隆市森林托兒所」,並簽訂合資契約書,由伊出資裝潢設備費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熊燕玲負責經營並出資二百萬元,土地、建物則由伊出資佔百分之三十,計伊佔百分之六十五,熊燕玲佔百分之三十五,約定於盈餘達一百萬元時,即依照上開比例分配,於八十六年亦在二月及九月分二次分配盈餘,八十七年三月間,盈餘累計達二百零九萬八千四百七十八元,熊燕玲命會計董秀美製作分配表,載明二百萬元由股東分紅,並提出二百萬元分配,伊依出資比例應分得一百三十萬元,惟未分配前,熊燕玲因空難死亡,被上訴人為其繼承人,經伊函請實行分配,均不獲置理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一百三十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由上訴人提出之八十六年七月至十二月報表,及董秀美製作八十六年一月至六月報表,可知股東分紅,係每半年學期結束才結算分配盈餘。本件分配表非但與之不符,且未經熊燕玲簽名確認,甚至與董秀美製作八十七年一月至二月註冊費、月費登記簿記載之金額不符,足見係上訴人與董秀美編造,並非真正;又因「基隆市森林托兒所」於八十四年度虧損,上訴人於八十五年間與熊燕玲協議,將其全部合夥股分讓與熊燕玲,上訴人出資之三百萬元,由熊燕玲自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每年支付一百萬元;另八十五年、八十六年多匯款部分,係上訴人代繳房屋貸款之利息,且以訴外人莊清喜名下之房地六戶為擔保品,向合作金庫和平支庫、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共貸得一千七百萬元,全部轉入上訴人之帳戶,足見房地所佔股分,亦讓與熊燕玲,上訴人已無股分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上訴人與熊燕玲合夥經營「基隆市森林托兒所」,由上訴人出資三百萬元及土地、建物,佔總資本額百分之六十五,餘由熊燕玲出資現金二百萬元並負責經營,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合資契約書可稽。查證人董秀美(「基隆市森林托兒所」會計)證稱:「上訴人所提第一張是年度報表,第二張是八十七年三月底開會時,伊準備的資料,開會內容是上訴人想了解一下目前經營情形,每次開會前均要做報表,通常一年分紅二次,時間在二月及九月份,我會寫股東分紅,是熊燕玲生前說要我先整理,她出國回來要看,我沒有聽說每一百萬元即分紅的事,在開會時,上訴人交了一張二百萬元的票給熊女(熊燕玲),她寄存在一信,上訴人想周轉,我想開會時提出來問,但隔天熊燕雲(熊燕玲姊妹)即將票搶走且領走了,為何上訴人交此二百萬元票給熊女,我不知道,熊燕玲出國前有提到股東分紅,所以我認為二百萬元大概是股東分紅的錢,才大概寫了一下,第二張報表至二月份的表,熊燕玲知情,下面的表(分配表)她不知情」云云,顯見熊燕玲出國前,僅提及股東分紅事情,並未提及以多少盈餘提撥分配,該分配表乃係董秀美在八十七年三月底股東開會前,個人想當然爾所製作,熊燕玲既尚未看過該分配表,亦未在該表上簽名,則系爭分配表內容是否真正,殊非無疑;況分配表所列收支項目,依據何在,並未附收支之資料或憑據,亦無有關之帳冊,可資核對,尚難僅憑董秀美前開證詞,認定該分配表為真正。另董秀美既稱,「基隆市森林托兒所」款項均由熊燕玲保管,則盈餘款項亦應在熊燕玲手中,是董秀美以上訴人交一張二百萬元票給熊燕玲為由,認為『大概』係股東分紅的錢,前後亦屬矛盾。上訴人未能舉他證證明該分配表為真正,且「基隆市森林托兒所」至八十七年三月止確有二百萬元盈餘,可供合夥人分配之事實,則上訴人依合資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盈餘分配款一百三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非正當。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經核尚無違誤。查上訴人之原合夥人熊燕玲,即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於合夥決算會議召開前即死亡(上訴人與熊燕玲約定合資契約效力及於雙方之繼承人-見一審卷第七頁反面),尚未為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等情,已據證人董秀美證明如前;則上訴人未與被上訴人決算,僅依董秀美製作之分配表請求分配利益,於法自有未合。原審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並無違背法令之可言。上訴人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執詞指摘其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陳 淑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