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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14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被 上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上訴審得以之為相對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兩造曾經發生訴訟關係而為原判決所判及之人者為限。本件上訴人雖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惟被上訴人並非原判決所判及之人,其上訴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楊 鼎 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