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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2331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

上 訴 人 壬○○

辛○○被上訴人 己○○

戊○○甲○○丁○○丙○○癸○○庚○○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坐落新竹市○○段第一一九地號土地面積一一八○平方公尺原為伊之被繼承人汪成發及訴外人連生財所共有,汪成發前將其中一三五平方公尺出租予上訴人之父汪火建造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四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一○九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一八平方公尺之建物,租金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嗣汪火於民國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死亡,其所遺上開租賃關係及建物由上訴人繼承。詎上訴人積欠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租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四千六百九十四元未付,經汪成發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限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一月二日前給付,逾期不付即自翌日起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上訴人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受存證信函後,仍不給付欠租,系爭租賃契約自已終止,其仍占有系爭土地,即屬無權占有。又汪成發業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死亡,伊為其繼承人,已辦畢繼承登記等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將如附圖所示A、B、C部分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交還該部分土地予伊及連生財之判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自附圖所示D、E、F部分遷出並交還該部分土地之訴,業受敗訴判決確定,不予贅敍)。

上訴人則以:汪火之繼承人為伊及訴外人石汪月秀、汪月鳳、汪月珠、曾汪月雲,被上訴人僅以伊為被告,於法不合。又伊業已付清租金,被上訴人不得終止系爭租賃契約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汪火於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死亡,其所遺系爭租賃關係及附圖所示A、B、C部分土地上建物係由上訴人繼承,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及原審八十二年度上字第五六六號民事判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新竹縣稅捐稽徵處函在卷可稽,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本件之訴,於法並無不合。次查坐落新竹市○○段第一一九地號土地面積一一八○平方公尺原為汪成發及連生財所共有,汪成發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被上訴人繼承,已辦畢繼承登記。汪成發前將上開土地中之一三五平方公尺出租予汪火建造如附圖所示A、B、C部分之建物,租金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付,有土地登記謄本、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六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九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憑,並經第一審法院勘驗現場,囑託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屬實,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申報地價,八十年至八十二年間為六千五百六十元,八十三年至八十四年間為六千八百零四元,按一三五平方公尺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八十年至八十二年間之租金為每年四萬四千二百八十元,八十三年及八十四年之租金各為四萬五千九百二十七元,上開五年之租金共計二十二萬四千六百九十四元,有原審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可憑。汪成發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限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一月二日前給付上開五年之欠租共計二十二萬四千六百九十四元,逾期不付即自翌日起終止系爭租賃契約,有存證信函可稽,上訴人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受後,迄未給付欠租,系爭租賃契約自應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起終止。上訴人雖辯謂:伊業已付清租金,被上訴人不得終止租約等語。然查八十年至八十二年之租金,每年為四萬四千二百八十元,八十三年至八十四年之租金,每年為四萬五千九百二十七元,五年之租金共計二十二萬四千六百九十四元。上訴人僅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自行依每年租金八千九百元,計算自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六年之租金為五萬三千四百元,於扣除其提存之五千七百六十元及被上訴人積欠上訴人之訴訟費用二萬零二百八十一元後,滙寄二萬七千三百五十九元予被上訴人,其於受催告時積欠租金額仍達二年以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以上而終止系爭租賃契約,難謂無據。系爭租賃契約既經終止,上訴人仍占有系爭土地,即屬無權占有,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將如附圖所示A、B、C部分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交還該部分土地予伊及連生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維持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劉 福 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