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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聲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 ○

乙○○○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 阿 紗右聲請人因與丙○○等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聲請再審,其中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所定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台抗字第六五○號裁定,以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