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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聲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 明 人 陳慶聲即乙○

陳澄聲即乙○陳頌聲即乙○陳婉聲即乙○陳正聲即乙○陳嬛聲即乙○陳明聲即乙○陳讚聲即乙○陳慧如即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右聲明人因乙○○○與甲○○間請求交付土地使用同意書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陳慶聲、陳澄聲、陳頌聲、陳婉聲、陳正聲、陳嬛聲、陳明聲、陳讚聲、陳慧如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乙○○○雖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在本院判決前即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惟聲明人係於本院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始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具狀向該院陳明並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即本院裁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吳 麗 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