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
聲 請 人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 阿 紗聲 請 人 甲 ○ ○
劉黃素琴右聲請人因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二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定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自明。
次查本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二號裁定,並無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任意指摘本院上開裁定有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更正,自屬不應准許。聲請人劉黃素琴非原裁定當事人,無端聲請更正,亦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許 澍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