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被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三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王 茂 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被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三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王 茂 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