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信喜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縱對其判決理由未能滿意,亦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請求,已據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亦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上訴,則上訴人在第二審係受全部勝訴之判決,依前說明,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能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陳 碧 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