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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號

上 訴 人 順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玉上 訴 人 甲○○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陳鴻謀律師

王錦昌律師被 上訴 人 陳世興訴 訟代理 人 高忠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九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請求賠償其因免假執行所受損害之勝訴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陳 國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