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明人即上訴人
庚 ○○繼承 人 己○○○
戊 ○ ○
乙 ○ ○
丁 ○ ○
丙 ○ ○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被 上 訴 人 劉 春 榮
辛 ○ ○壬○○○
甲 ○ ○右 一 人法 定 代 理 人 詹 吉被 上 訴 人 寅 ○ ○
丑 ○ ○
癸 ○ ○
子 ○ ○卯○○○辰○○○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己○○○、戊○○、乙○○、丁○○、丙○○為上訴人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高 孟 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