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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0 年台聲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右聲請人因與台灣土地銀行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台灣土地銀行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聲請人係家庭主婦,配偶因經濟不景氣而週轉不靈,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云云為論據,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葉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