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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20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號

上 訴 人 漢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輝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被 上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七二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於原法院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七十五萬元及其利息,經原法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一百五十萬元及其利息,其中超過之七十五萬元及其利息部分,核屬訴之追加。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高 孟 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