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被 上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六○號判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部分,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裁定駁回在案,上訴部分,亦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時起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陳 淑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