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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聲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九號

聲 明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楊德智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右聲明人因與上訴人弘易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八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被上訴人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楊德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訴訟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業經行政院核准裁撤在案,所有業務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接,有行政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九防字第二二四二九號函影本可稽。被上訴人應由聲明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楊德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陳 國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