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四號
聲 明 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源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右聲明人因與美樂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陳盛沺為聲明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由陳茂炮變更為陳盛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附卷可稽,自應由陳盛沺為聲明人法定代理人陳茂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劉 延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